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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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獻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404、16084、16672、16747、2103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78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23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獻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獻忠可預見金融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知悉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該帳戶資料即可能作為他人收受及提領詐欺取財等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而他人提領後亦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前之某時,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等資料,以拍攝照片方式傳送圖檔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朱允育 」之人,並依「朱允育」指示,於110年5月17日,以操作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之方式,將該帳戶綁定為「朱允育」所指定LINE帳號之LINEPAYMONEY連結存款帳戶;另「朱允育」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再以被告所提供之上揭合作金庫帳戶、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等資料,透過線上開戶並以該合作金庫帳戶作為驗證之方式,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數位帳戶(下稱渣打銀行數位帳戶)使用。嗣「朱允育」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綁定之LINEPAYMONEY電子錢包及渣打銀行數位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 柳冠彰陳宥安廖晏齋江宗霖曾爾杰李政岳黃昭瑜李宇閎盧韋丞楊淞淇何宜謙李言泰何孟霖 等人, 致渠 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LINEPAYMONEY將款項轉帳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綁定之電子錢包,或當匯款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匯入款項儲值至上開LINEPAYMONEY電子錢包,或當匯款至上開渣打銀行數位帳戶時,則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出至其他帳戶,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嗣柳冠彰 等13人察覺有異,均報警究辦,因而查悉上情。案經柳冠彰等13人訴由警方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新北、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洪獻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與自白。
㈡告訴人柳冠彰、陳宥安、廖晏齋、江宗霖、李政岳、黃昭瑜
、李宇閎、盧韋丞、楊淞淇、何宜謙、李言泰、何孟霖、被害人曾爾杰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2526號函檢附被告之開戶資料1份、110年6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5961號函、110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6240號函、110年11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5722號函檢附被告客戶資料與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各3份。
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8日渣打商銀字第11
00023484號函檢附被告客戶資料與上開渣打銀行數位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3月18日渣打商銀字第1110009706號函檢附被告開戶資料、111年5月9日渣打商銀字第1110015975號函檢附被告所申設數位帳戶與驗證資料各1份。
㈤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8日一卡通字第1100708024
號函檢附LINEPAYMONEY持有人洪獻忠會員帳戶交易紀錄與會員資料、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回覆郵件及新楓之谷遊戲使用紀錄資料、LINEPAYMONEY會員帳戶IP歷程各1份。
㈥被告與「朱允育」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1份。㈦如附表「相關證據」欄所列本案告訴人、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資料及報案資料。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
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上揭帳戶資料提供予「朱允育」,供「朱允育」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所示柳冠彰等13人,藉以取得對方財物及洗錢之用,僅為他人之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應屬幫助犯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次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詐騙附表所示柳冠彰等13人,且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幫助洗錢罪自白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至被告既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其金融帳戶資料
予他人,容任他人從事不法行為所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殊值非難,衡以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尚能坦承犯行,但未能與附表所示柳冠彰等13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另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詳後述沒收部分),併考量被告之素行(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損失程度,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同住,在酒店上班,月收入新臺幣4、5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倘為共同犯罪,因共同正犯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犯罪所得,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然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供稱並未因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獲得任何利益(見金訴卷第35頁),且卷查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因本案行為而實際自該詐欺集團獲取報酬,或取得詐欺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既無從認定被告因本件幫助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得,即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㈡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本案之告訴人、被害人將款項轉帳至LINEPAYMONEY電子錢包,或匯入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渣打銀行數位帳戶後,無證據可認係由被告實際收受該等款項,或將款項自帳戶內轉出,故難認被告有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並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於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彥憑、廖春源移送併辦,並由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過程相關證據偵查案號1柳冠彰(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ink」於110年6月1日18時30分許,在LINE群組主動聯繫柳冠彰,表示願出售新楓之谷的楓幣予柳冠彰,致柳冠彰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44分許,在臺中市 西屯 區住處,以LINEPAYMONEY轉帳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對方以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所綁定之電子錢包內。1、LINE群組新楓之谷:遊戲幣及與詐欺集團成員Sink對話紀錄擷圖(偵14404卷第15至17頁)2、LINEPAYMONEY轉帳交易詳細資訊(偵14404卷第19頁)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404卷第69至73頁)110年度偵字第14404號2陳宥安(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1日,在網路遊戲新楓之谷艾麗亞伺服器內廣播要賣遊戲幣之假訊息,致陳宥安陷於錯誤,表示有意願購買而與之聯繫,並於110年5月21日20時15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住處,使用網路銀行方式轉帳85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且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再向被告詢問一次性密碼(OTP)後,將款項儲值至以同一帳戶綁定之LINEPAYMONEY電子錢包內。1、網路銀行之臺幣轉帳交易明細(偵16084卷第47頁)2、告訴人陳宥安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Zheng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6084卷第49至67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6084卷第39至45頁)110年度偵字第16084號3廖晏齋(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Zheng」於110年5月23日0時8分許,在LINE群組主動聯繫廖晏齋,表示願出售新楓之谷的遊戲虛擬寶物予廖晏齋,致廖晏齋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3日0時34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住處,以LINEPAYMONEY轉帳1萬1000元至對方以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所綁定之電子錢包內。1、告訴人廖晏齋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Zheng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6084卷第85至89頁)2、LINEPAYMONEY轉帳交易詳細資訊(偵16084卷第89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6084卷第79至83頁)同上4江宗霖(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以遊戲暱稱「結衣的老公」於110年6月1日18時24分許前某時,在網路遊戲楓之谷艾麗亞伺服器內表示要賣遊戲幣假訊息,致江宗霖陷於錯誤,表示有意願購買而與之聯繫,並於同日18時24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住處,以LINEPAYMONEY轉帳7300元至對方以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所綁定之電子錢包內。1、LINEPAYMONEY紀錄及轉帳交易詳細資訊(偵16084卷第101頁)2、告訴人江宗霖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Sink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6084卷第103至106頁)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6084卷第99、109、111頁)同上5曾爾杰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撥打電話予曾爾杰,假冒為PAYEASY客服,向曾爾杰佯稱先前在網站以購物金換泡湯券,系統設定有誤,勾選到20筆訂單,需操作金融帳戶解除設定云云,致曾爾杰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日16時53分許起至17時2分許止,在其女友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5012元、1萬2345元、1萬1111元及6123元至詐欺集團以被告個人資料進行線上開戶之渣打銀行數位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各筆款項轉至其他帳戶內。1、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永豐銀行交易完成信件通知(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16084卷第135至137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6084卷第125至129、141至143頁)同上6李政岳(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在網路遊戲楓之谷表示要賣裝備之假訊息,致李政岳陷於錯誤,表示有意願購買而與之聯繫,雙方以2萬2000元成交,且約定先付一半價金,李政岳遂於110年5月19日0時36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住處,以LINEPAYMONEY轉帳1萬1000元至對方以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所綁定之電子錢包內。1、告訴人李政岳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 忠之 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偵16084卷第159至161頁)2、LINEPAYMONEY交易詳細資訊(偵16084卷第163頁)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6084卷第157、165、167頁)同上7黃昭瑜(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0假冒為蝦皮購物網站之賣家,佯稱提供楓之谷遊戲虛擬寶物交易,致黃昭瑜陷於錯誤,表示有意願購買而與之聯繫,於110年6月10日14時53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住處,以LINEPAYMONEY方式轉帳2萬5500元至對方以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所綁定之電子錢包內。1、LINEPAYMONEY交易詳細資訊(偵16084卷第185頁)2、告訴人黃昭瑜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ui_eason96、忠之蝦皮購物、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6084卷第189至199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6084卷第187、201、203頁)同上8李宇閎(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8591寶物交易網之賣家,於110年5月22日18時3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李宇閎聯繫交易事宜,致李宇閎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22日18時49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住處,使用網路銀行方式轉帳66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且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再向被告詢問一次性密碼(OTP)後,將款項儲值至以同一帳戶綁定之LINEPAYMONEY電子錢包內。1、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16084卷第227頁)2、告訴人李宇閎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Zheng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6084卷第229至235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084卷第219至225頁)同上9盧韋丞(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ink」於110年6月1日23時14分許,在網路遊戲楓之谷上,與盧韋丞聯繫交易楓幣,致盧韋丞陷於錯誤,於同日23時15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住處,以LINEPAYMONEY轉帳1000元至對方以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所綁定之電子錢包內。1、告訴人盧韋丞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Sink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6672卷第19頁)2、LINEPAYMONEY交易詳細資訊(偵16672卷第21頁)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6672卷第13頁)110年度偵字第16672號10楊淞淇(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以遊戲暱稱「結衣的老公」於110年6月1日19時許,在網路遊戲楓之谷艾麗亞伺服器內表示要賣遊戲幣假訊息,致楊淞淇陷於錯誤,表示有意願購買而與之聯繫,並於同日19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住處,以LINEPAYMONEY轉帳2000元至對方以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所綁定之電子錢包內。1、LINEPAYMONEY交易詳細資訊(偵16747卷第45頁)2、告訴人楊淞淇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Sink之LINE對話紀錄、新楓之谷遊戲暱稱結衣的老公對話紀錄擷圖(偵16747卷第47頁)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6747卷第43、93、95頁)110年度偵字第16747號11何宜謙(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7時9分許前某時,以「洪獻忠」名義在虛擬寶物交易網8591刊登販售新楓之谷「輪燒一套」寶物云云,致何宜謙陷於錯誤,與其聯繫表示購買,並於110年5月18日17時9分許,在臺南市安平區住處,以LINEPAYMONEY轉帳3萬元至對方以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所綁定之電子錢包內。1、告訴人何宜謙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忠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1039卷第26至41頁)2、LINEPAY轉帳交易成功之訊息擷圖(偵21039卷第34頁)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平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039卷第21至24頁)110年度偵字第21039號12李言泰(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17時4分許,以LINE暱稱「 阿忠 」主動聯繫李言泰,訛稱可與李言泰交易網路遊戲新楓之谷「輪迴碑石」寶物云云,致李言泰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19日22時29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住處,以LINEPAYMONEY轉帳2萬5000元至對方以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所綁定之電子錢包內。1、告訴人李言泰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忠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41788卷第11至15頁)2、LINEPAYMONEY交易詳細資訊(偵41788卷第18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1788卷第8頁)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788號13何孟霖(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2時39分許前之某時,以暱稱「 退谷忠 」在虛擬寶物交易網8591刊登販售新楓之谷「輪迴碑石」寶物云云,再以LINE暱稱「忠」與何孟霖聯繫,致何孟霖陷於錯誤表示有意購買,於110年5月19日2時39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住處,以LINEPAYMONEY轉帳2萬5000元至對方以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所綁定之電子錢包內。1、告訴人何孟霖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退谷忠」、「忠」在8591網站與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4237卷第15至23頁)2、LINEPAYMONEY交易詳細資訊擷圖(偵24237卷第25頁)3、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新楓之谷遊戲角色之遊戲歷程與會員資料(偵24237卷第45至78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237卷第123頁)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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