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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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莊棛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民事起訴聲明、每月受僱薪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填載新臺幣陸佰陸拾陸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