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70號

原告 吳哲緯

被告 吳召涵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8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吳天明

法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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