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簡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關連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松茂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台財訴字第○九二○○四二四一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許武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