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I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戒治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施│有陸︵││台│0│台│1││台│1││││一│期月得│23│中│毒6│中│7││中│7││執7││品毒│徒易│至│地│7│地│訴6││地│訴6││3│││刑科│25│檢│偵1│院│1││院│1││鑑4│││︶││署│││││院││││├──┼───┼────┼──┼─────┼─┼───┼────┼─┼───┼────┼───┤│毒施│有捌││台│5│台│0││最│6││3││一│期月││中│毒7│中│上6││高│台0││執0││品毒│徒│至│地│8│高│2│7│法│5│2│7│││刑││檢│偵3│分│訴1││院│上5││鑑9│││││署││院│││││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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