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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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I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毒│有捌││台││台│2││台│2││4││用│期月││中│5│中│上2││中│上2││執3││二│徒│2│地│偵2│高│3│7│高│3│7│8││級品│刑││檢│6│分│易1││分│易1││義7│││││署││院│││院││││├──┼───┼────┼──┼─────┼─┼───┼────┼─┼───┼────┼───┤│加│有參││台│8│台│0││台│0││0││重│期年││中│0│中│上5││中│上5││執5││強│徒│2│地│偵3│高│1│8│高│1│9│0││盜│刑││檢│4│分│訴1││分│訴1││義9│││││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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