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74號聲請人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國興 代理人 任思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蘇嘉豐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怡仁綜合醫院 張信 │板信商業銀行民生分│100年9月30日│299,663元│MS0000000││││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