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1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啟志被告吳秀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啟志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秀芬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事實部分補充「葉啟志與吳秀芬各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葉啟志對 陳國霖 辱罵『你以為你們會計很大是不是,我姦你祖母』後,吳秀芬對陳國霖辱罵『我姦你娘』、『你以為你很懂法律是不是,屁啦』」。
二、核被告葉啟志、吳秀芬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二人與告訴人係同一社區住戶,僅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二人即以上揭穢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有侵害,顯見尚欠缺尊重他人人格之觀念,且經本院詢問告訴人調解意願,告訴人稱:不願意調解,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參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二人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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