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債務人 張沈淑芬 代理人 何泰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請詳加說明於新營區菜市場打工之具體內容(如包裝、清潔‧‧等,並說明受雇之雇主(或工頭)姓名、連絡方式、計薪及領薪方式?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自102年6月起迄今受領薪資之相關證明。
二、請說明戶籍地為何人所有之房屋?目前同住家屬之人數及關係?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及提出戶籍地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到院。
三、聲請人僅蓋稱每月必要支出新台幣1萬元,包含水電電話費及雜支等,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支出單據或統一發票等供核,如有房屋租金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
四、請說明配偶 張民忠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並檢附配偶受理薪資之相關事證如存摺或薪資條等到院。
五、請說明配偶有無分擔家庭生活支出?如有,分擔方式?如無,請說明有何無法分擔之事由及提出相關事證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