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35號聲請人 林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8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238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於101年1月28日、2月29日、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3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申報權││││││(新台幣)││利期間│├──┼───┼─────────┼──────┼─────┼─────┼───┤│023│ 許景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99年10月1日│52,500元│SK0000000│9個月││││門分行│││││├──┼───┼─────────┼──────┼─────┼─────┼───┤│024│許景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99年10月1日│52,500元│SK0000000│9個月││││門分行│││││├──┼───┼─────────┼──────┼─────┼─────┼───┤│025│許景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99年10月1日│52,500元│SK0000000│9個月││││門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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