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1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輝
莊信郁林文正林鈺凱黃義偉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黃聖文 對被告林明輝、莊信郁、林文正、林鈺凱、黃義偉等人提出告訴之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等人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之侵入住居、傷害及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287條、第357條等規定,均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黃聖文與被告林明輝、莊信郁、林文正、林鈺凱、黃義偉間,業經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參見),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