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國堂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
楊淑玲 尤伯祥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調查後,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渠等供述情節與證人到庭所證內容,出入甚多,且尚有證人並未到庭,而有串證之虞,是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當庭宣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趙文卿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