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一四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倍磁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