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聲再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聲再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聲再字第4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贊維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94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96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1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對於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94號確定判決,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及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為由,聲請再審,雖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然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其主張之「新證據」,亦未舉證證明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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