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3號聲請人 林雨生 上列聲請人呈報允冠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允冠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項通知已於103年1月24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聲請人,已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