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7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杜瑞祥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86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9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廖建瑜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