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含包裝袋,毛重分別為壹點玖伍公克、壹點玖公克、貳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先後於民國100年8月31日17時50分許、101年1月5日21時23分許,分別在臺南市○區○○路○○○號百威汽車賓館228房、臺南市○○區○○路○○○巷○○號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被告陳雅玲施用毒品,並分別扣得其所持有安非他命l包(毛重約1.95公克)及2包(毛重約4公克),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85、86、87、8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分別為1.95公克、1.9公克、2.1公克),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初步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該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各2紙及檢測照片數幀附卷可稽(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8、31、32頁、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5至18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無誤;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因係供盛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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