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 蔡宗儒 代理人 陳昫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2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蔡宗儒│101年12月20日│31,500元│BQ0000000││││限公司 鄭高輝 │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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