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蔡淑君
蔡炳南 蔡明哲 蔡幸娟 蔡幸娥 蔡幸容 被告 李光照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直青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