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4.17│97.04.03│││││││├────────┼──────────┼──────────┼──────────┤│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49號│字第8918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13號│98年度上易字第724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21│98.06.16││├─┼──────┼──────────┼──────────┼──────────┤││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413號│98年度上易字第7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8.11│98.06.16││├─┴──────┼──────────┼──────────┼──────────┤││臺中地檢98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98年度│││備註│第107號│執字第9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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