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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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93號上訴人 顏彰廷
顏木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木盛 、 顏木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肆萬參仟參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