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 郭吳翠棉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鴻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