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485號上訴人 顏彰廷
顏木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宗翰
吳姿瑩 被上訴人 顏木盛
顏木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 律師
彭瑞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林翠華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