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40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萬1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3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工程法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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