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7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臺東縣長濱鄉寧埔村寧埔37之1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17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98年6月19日│2,000元│99年5月15日│99年5月15日│CH697911│││1│││││││├─┼───────────┼─────────┼───────────┼───────────┼────────┼──┤│0│98年6月19日│5,000元│99年4月15日│99年4月15日│CH697910│││2│││││││├─┼───────────┼─────────┼───────────┼───────────┼────────┼──┤│0│98年6月19日│5,000元│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CH697909│││3│││││││├─┼───────────┼─────────┼───────────┼───────────┼────────┼──┤│0│98年6月19日│5,000元│99年2月15日│99年2月15日│CH697908│││4│││││││├─┼───────────┼─────────┼───────────┼───────────┼────────┼──┤│0│98年5月26日│5,000元│99年1月15日│99年1月15日│CH697907│││5│││││││├─┼───────────┼─────────┼───────────┼───────────┼────────┼──┤│0│98年5月26日│5,000元│98年12月15日│98年12月15日│CH697906│││6│││││││├─┼───────────┼─────────┼───────────┼───────────┼────────┼──┤│0│98年5月26日│5,000元│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15日│CH697905│││7│││││││├─┼───────────┼─────────┼───────────┼───────────┼────────┼──┤│0│98年5月26日│5,000元│98年10月15日│98年10月15日│CH697904│││8│││││││├─┼───────────┼─────────┼───────────┼───────────┼────────┼──┤│0│98年5月26日│5,000元│98年9月15日│98年9月15日│CH6979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