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6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傅馨儀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2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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