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乙○○即謝文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其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與相對人間之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僅以「無法工作,毫無積蓄,且告貸無門,家境貧困尚賴社會局救助,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為據,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聲請人既未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依前開說明,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方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