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46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5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或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上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原審卷第一百頁)。則其上訴期間,依首開說明,自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算,加上新莊市之在途期間二日,計至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其上訴期間本已屆滿,惟當日颱風來襲,放假一日,依法展延至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其上訴期間方才屆滿。惟乃上訴人延至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收文條戳在卷可參,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