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張明旺 債務人張 游素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 張雨晴 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張明旺、 張游素菊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筆,金額總計新臺幣86,164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本案借款自民國106年10月0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86,164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張雨晴(歿)〔民國105年8月30日死亡,經司法院家事繼承事件查詢結果,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11月8日投院美家佳日105年度司繼字第597號公告,查被繼承人張雨晴(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法定繼承人皆已聲請拋棄繼承〕;另連帶債務人張明旺、張游素菊既為連帶保證人,其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明旺、張│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3│年利率百分之一│││86,164│游素菊│0月8日起│月26日止│點一五│││元│├──────┼──────┼───────┤││││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月27日起││點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明旺、張│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6,164│游素菊│1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