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甜水郡名人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阿裕 上訴人即原告 戴志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中上訴人甜水郡名人湯社區管理委員會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991,135元,上訴人戴志明部分為250,000元,合計4,741,135元(計算式:4,991,135元+250,000元=4,741,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