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

原告AV000-A113383(年籍詳卷)

被告 何楷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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