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
原告AV000-A113383(年籍詳卷)
被告 何楷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