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久三 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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