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0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原名: 許翠芬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
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壹元,折合新臺幣叁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