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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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被上訴人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手龍介 IDERYUSUK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1,900,94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399,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