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英一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簽名欄內關於法官王鏗普之記載及簽名應更正為法官陳宗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簽名欄內關於法官王鏗普之記載及簽名因王鏗普法官確未參與本件合議庭之審理,顯係誤載,應更正為參與本件審理之法官陳宗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陳宗賢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