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仟壹佰元,折合銀元陸萬捌仟叁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貳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叁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蘇錦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