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陸仟參佰伍拾肆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伍仟肆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