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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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三、聲請人名下所有坐落台中縣龍井鄉及大肚鄉之各筆持分土地之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詳列出每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多少?
四、是否有與本件相關繫屬於法院或於法院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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