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6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戴源毅
被 告 蘇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10
8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
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
369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車禍發生地點為新竹縣竹北市○○
路○段、東海一街口處,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民
國108年9月11日以竹縣北警交字第1083600776號函檢附之本
件交通事故相關資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雖不在本院
轄區,惟因本件車禍侵權行為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揆之上
開規定,本院對於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 黃玉玲 所有並由其配偶訴外
人 張定宏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於民國108年5月23日12時56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
市○○路○段、東海一街口時,遭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不慎而自後撞及,致系爭車輛受損,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處理在案,被告
應負全部肇事責任。而系爭車輛經送交修復完畢,維修費用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584元(含工資費用6,360元、零件費
用5,224元),前開維修費用業經原告本於保險契約賠付完畢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行使被保險人對
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58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照片、估價單、統一發票、系
爭車輛行車執照及駕照等件為證(詳本院卷第13至21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調取本件交
通事故之相關資料,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8年9
月11日以竹縣北警交字第1083600776號函檢附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事故照片等件
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21至3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
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
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
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
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於上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路○段、東海一街口時
,本應注意上開規定,且依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事故發生當時天候陰天,時間為
中午12時56分許,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依被告在本件
事故發生後在警方製作調查紀錄表時自承:「我當時騎乘
GZK-695由東興路一段東往西方向行駛外側車道,我行經
至東海一街路口,當時路口為紅燈號誌,因我當時停車不
慎而與前車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而發生事故。」等語,且系
爭車輛當時駕駛人張定宏亦在警方製作調查紀錄表時陳稱
:「我當時駕駛自小客BBR-9909號由東興路一段東往西方
向行駛外側車道,當時我行經至東海一街路口停等紅燈,
對方摩托車突然從我車子後方碰撞上來,因此我們才發生
事故。」等情,復觀之原告所提系爭車輛之估價單,可知
該車係後保險桿等處受損,並有車損照片附卷可憑,則依
被告所述及系爭車輛遭撞擊之位置,可知被告當時係騎車
沿竹北市○○路○段東往西方向直行至東海一街路口,因
疏未注意前方有遇路口紅燈停等之系爭車輛,旋因煞車不
及追撞系爭車輛,足見被告疏未注意前揭規定,未與前車
即系爭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亦疏於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撞及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因而
受損,是被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且系爭車輛之損害與
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就本件肇事
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洵堪認定。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
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
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
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
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
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
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
1574號判例、同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查被告因前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並致原告所承保
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等情,業如前述,被告自應就原告所
承保之系爭車輛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系爭車輛因本
件車禍受損,共計支付修復費用11,584元(其中工資費用
6,360元、零件費用5,224元),業經原告提出估價單及統
一發票等件為證(詳本院卷第13至19頁),且該估價單所列
各修復項目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亦屬相符,堪認確係修
復系爭車輛所必要。又系爭車輛係於108年5月6日領牌使
用,有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憑(詳本院卷第13
頁),至本件肇事發生時(即108年5月23日)已有1個月之使
用期間(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揆之前揭說明,以新品
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舊,而依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依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月計」,本院依行政院台(86)財字第00
000號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
,每年折舊率千分之369,而系爭車輛修復之零件費用為
5,224元,是扣除折舊金額後,被告所應賠償之零件部分
費用為5,063元(計算方式詳附表所示),再加上前開修復
工資1,670元及烤漆4,690元因無折舊之問題,且該部分之
支出係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之費用,合計系爭車輛因本
件車禍毀損而減少之價額為11,423元(計算式如下:5,063
+1,670+4,690=11,423)。
(四)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
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
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
三人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923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所承
保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等情,有統一發票在卷可考(詳本
院卷第12頁),參諸前開說明,其自得代位被保險人行使
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五)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
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
203條、第229條第2項均有規定。準此,原告請求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1,4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即108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該部分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
79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亭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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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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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折舊│5,224×0.369×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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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5,224-161=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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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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