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5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複代理人   周聖謙
被   告  高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壹仟捌
佰參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
├──────┼───────┤用中1,833元由被告負擔│
│合計│2,320元│,餘487元由原告負擔。│
└──────┴───────┴───────────┘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88,852×0.369=32,786元;
第二年折舊:(88,852-32,786)×0.369×7/12=12,068元;
折舊後殘值:88,852-32,786-12,068=43,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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