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秩聲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聲明人即
受處分人   林志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所為之處分(新
北警永刑字第108382631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受處分人於警訊中之陳述。
㈡檢舉人於警訊中之指述。
㈢警員 林俊宇 前往處理之職務報告乙份。
㈣處理(取締)噪音案件書面勸導單2紙。
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7紙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
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20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否認有違反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之行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云云,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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