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30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祐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祐嘉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至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警詢筆錄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10頁及第10頁背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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