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30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宥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宥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肆袋(驗餘淨重:伍點零肆公克)、大麻煙油壹支、吸食器貳組及研磨器貳顆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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