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5號上訴人 洪榮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哲愷 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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