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於原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業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