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7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72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87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