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519號
上 訴 人 鄭淑華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11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