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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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986號
原   告  唐詩婷
被   告  陳昭安
       游家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昭安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昭安、游家文之年
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昭安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雖
以「陳昭安」、「游家文」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陳昭安、
游家文之年籍、身份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且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
正,並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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