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健平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健平犯侵占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李健平收受上開款項後,」補充為「李健平以前揭帳戶於110年6月20日1時21分許收受上開款項後」,第7行「於翌日(20日)1時21分許,」更正為「於110年6月20日21時20分許、110年6月21日0時16分許、1時5分許、1時33分許、3時15分許」,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健平於警詢時之供述」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健平正值壯年,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竟侵占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再衡以其犯罪手段、所侵占財物價值,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尚未返還所侵占款項;再酌以被告有詐欺、竊盜、毒品等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核交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之新臺幣35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尚未返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965號被告李健平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巷0號(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健平與 張恩典 (原名: 張少麒 )為朋友關係。李健平明知張恩典於民國110年6月19日借用以其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設之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收受網友 董依汎 匯入之新臺幣(下同)3500元,雙方並約定李健平收受上開款項後需返還與張恩典。李健平收受上開款項後,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翌日(20日)1時21分許,利用網際網路轉帳之方式,將上開款項匯給他人而挪作他用。嗣經張恩典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張恩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李健平於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張恩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指)述(訴)情節,(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警員 顏家彬 於110年8月1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四)被告與告訴人間以通訊軟體Line之文字對話紀錄及蒐證擷圖共14張,(五)以被告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設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影本1份在卷可資佐證。足證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憑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檢察官林依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文凱參考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