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昇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菸油捌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昇懋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年11月1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扣得之電子菸油8瓶,經送驗後,確認含有尼古丁成分,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為被告所有及供其犯該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輸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94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於107年11月16日確定,並於108年11月1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菸油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電子菸油均檢出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等情,有該署104年10月20日FDA研字第1046061588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係未經許可輸入一節,則據被告於偵訊時供陳明確,是扣案之電子菸油8瓶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